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颍上永红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永红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第3824号原告:颍上永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立新村阜颍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592300XC(1-1)。法定代表人:曹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颍上永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