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国、刘萍、武侯军、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国,刘萍,武侯军,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2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胜国,男。被告:刘萍,女。被告:武侯军,男。被告: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国、刘萍、武侯军、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起诉至我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胜国、刘萍、武侯军、贺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