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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恢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雪兰申请执行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兰,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恢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雪兰,女,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铜鼓寺村铜鼓院,组织机构代码:79584414-2。法定代表人:陈洪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雪兰与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雪兰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查明: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泸州市二级路贡酒厂区内4#、12#罐内10吨散装曲酒,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两次进行公开拍卖后均流标,第二次拍卖的流标价为155000元,现按照法律规定,征求申请人周雪兰的意见,同意上述10吨散装曲酒以155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0吨散装曲酒以155000元的价格抵偿(2015)纳溪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现位于泸州市二级路贡酒厂区内4#、12#罐内10吨散装曲酒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周雪兰时起转移。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