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9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8号博雅园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白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萍,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被告已交纳原告诉请的物业费,故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