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马贵安、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马贵安,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陈兵,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冀东,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马贵安,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西乡县私渡镇文化站职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晓凤(马贵安之妻),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回族,家庭妇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纪善,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投资业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现住城固县。被执行人:陈新枝(刘纪善之妻),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家庭妇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西乡农商行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贵安、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贵安、陈晓凤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3778.1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6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刘纪善、陈新枝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905元、申请执行费640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贵安、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在银行有开户但无存款或存款余额小微;在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马贵安、陈晓凤、陈新枝无房产登记信息;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无车辆登记信息;马贵安、陈晓凤无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查得马贵安于2012年2月登记有“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核实已无变现价值;查得刘纪善、陈新枝于1999年9月入股投资并注册登记在西乡县城南上渡街成立“陕西省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查得刘纪善名下于2006年4月在西乡县不动产管理局登记,位于(原)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一组有不动产非住宅房屋两处,房产证分别为“西私房141**号”面积246.09㎡、“西私房14115号”面积2327.31㎡。经核实,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年停产歇业,两处房地产全部用于2011年在银行贷款抵押。另查,本笔贷款系贷新还旧性质,签订借款合同时马贵安、陈晓凤夫妇均在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资金实际使用人是刘纪善、陈新枝夫妇。马贵安、陈晓凤夫妇家有四人,上有80岁母亲下有一读高中女儿,全家依靠马贵安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女儿因病休学在家。现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马贵安、陈晓凤、刘纪善、陈新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西乡农商行城南支行未受偿的433778.16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3905元、申请执行费6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