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156号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1号金庐名居3#楼1—20号房。法定代表人高信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建芳,男,1969年1月10日生,住吉安县。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建芳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