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方玲、山东博山耐火材料厂一分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方玲,山东博山耐火材料厂一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焦方玲,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博山耐火材料厂一分厂,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增幅村。组织机构代码:16428478-0。法定代表人:岳庆禧。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7957.78元(其中本金17669.78元、案件受理费121元、执行费167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