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朝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4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朝斌,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朝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张某,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派出所附近路段往迎宾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塔山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朝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mg/100ml。徐朝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朝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朝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朝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徐朝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朝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起止日期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甯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