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双红、孙艳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红,孙艳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双红,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会泽县,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孙艳红,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7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下肢瘫痪保外就医未被收监执行),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双红、孙艳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双红、孙艳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30日11时许,唐某的一部VIVOY37手机在罗平县四方菜市场内被盗走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县老中医院后面以350元的价格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6年10月8日21时许,熊某1的一部天语K一TOUCH手机在罗平县人民医院病房内被盗走后,被告人王双红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6年12月20日22时许,彭守督的金某M6PIUS、金某M6、金某M3手机在其手机通讯店内被熊某2(另案)盗走,后被告人孙艳红将其中金某M6、金某M3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4、2017年1月15日14时许,刘某的一部OPPOA33手机在罗平县红星街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县健康巷内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7年1月份的一天,毛某的一部红米NOTE3手机在罗平县八方商场被盗,后被告人孙艳红对该手机予以收购,而后被告人王双红又从被告人孙艳红手中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6、2017年3月20日15时许,蒋某的一部VIVOX7PLUS手机在罗平县振兴街红绿灯处被抢走,后被告人孙艳红对该手机予以收购,而后被告人王双红又从被告人孙艳红手中将该赃物予以收购后以1400元转卖给朱建文。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7、2017年4月12日15时许,陈某的一部OPPOA53手机在罗平县红星街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县老中医院后面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赃物予以收购,后转卖给XX才。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的元。8、2017年4月13日15时许,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在罗平县万元街中段被盗走,后被告人孙艳红对该手机予以收购,而后被告人王双红又从被告人孙艳红手中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9、2017年4月16日1礴时许,张某的一部OPSSONV6手机在罗平县振兴街美好家园超市门口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将该赃物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10、2017年4月18日16时许,方某的一部三星SM一G9350手机在罗某县九龙菜市场内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将该赃物子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11、2017年4月27日9时许,尹某的一部三星CGPR手机在罗平县九龙菜市场内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某二中边上将该赃物以1200元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1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侯明丽的一部U00GOU优购Pl手机在罗平县振兴街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二中边上将该赃物以100元子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13、2017年4月的一天,陈某的一部VIVOX6D手机在罗平县振兴街金方超市门口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县城三关楼处将该赃物以600元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14、2017年5月2日10时许,宋某的一部OPPOA37手机在罗平县九龙菜市场附近被盗,后被告人王双红在罗平县城其自己开的理发店内将该赃物以300元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双红退赔了自己涉案的全部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红、孙艳红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艳红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被告人王双红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双红、孙艳红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孙艳红具有累犯情节,均应依法分别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双红涉案赃物均已全部退赔,可依法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双红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双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孙艳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审 判 员 田绍华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