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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洪玲、杨庆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洪玲,杨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60号之一申请人:尹洪玲,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杨庆春,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申请人尹洪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杨庆春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被申请人杨庆春已交纳保证金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庆春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琼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财保460号之一潍城交警大队:申请人陈天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财保38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