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丹、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丹,王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7)浙0783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丹,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王惠超,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晓丹与被告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丹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惠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惠超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晓丹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30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