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堂、江满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堂,江满仙,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倪珠玲,朱观武,上海荣正东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08-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堂。申请执行人江满仙。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被执行人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河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被执行人倪珠玲。被执行人朱观武。被执行人上海荣正东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法定代表人朱观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5日至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XX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俞晨辉分别以人民币31.472万元、30.0216万元、27.076万元、38.9144万元、69.28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XX房产(桐房权证初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桐土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俞晨辉(身份证号码XX)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俞晨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俞晨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