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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同拉嘎与乌力吉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拉嘎,乌力吉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同拉嘎,男,63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力吉朝格图,男,54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同拉嘎申请执行乌力吉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力吉朝格图在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将被执行人乌力吉朝格图在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SSSSSSSSSSSSS的户名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CCCCCCCCCCCC。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