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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会坪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466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会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