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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力夏提·木合塔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4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男,1995年6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现无固定居住地。2014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翻译人员考沙尔·拉扎尔,南昌工学院学生。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干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及翻译人员考沙尔·拉扎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因没有钱回家,便产生了盗窃手机卖钱作路费的想法,于是在2017年4月15日乘车从新余市来到新干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逛至新干县步行街绝味鸭脖店外转弯处时,看到一名女子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慢行,该女子的手机放在其上衣左下方的口袋里,手机部分暴露在口袋之外。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迅速跑过去将骑电动车女子的手机盗走,随即被跟踪其后的新干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便衣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一部华为荣耀5X手机。新干县公安局民警在拍照固定证据后,于当日将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董某。2017年4月19日,经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荣耀5X手机价值人民币6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曾某、龚某、习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照片;5、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干价认字[2017]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手机被及时追缴返还给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力夏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平审 判 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