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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能斌、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能斌,周锋,王桃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075号申请人:周能斌,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宝,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锋,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王桃岚,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周能斌与周锋、王桃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能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锋、王桃岚价值2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能斌和担保人代燕共同所有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小区2期8幢1单元8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201209674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周锋、王桃岚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