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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武水镇洞头。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武水镇洞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