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0678、10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许润平与肖传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润平,肖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0678、10679号申请执行人许润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肖传根,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正阳县。申请执行人许润平与被执行人肖传根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10720元,受理费人民币45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经查,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1栋819(房地产证号50××51)、1栋821(房地产证号50××50);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