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卫昌与张双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昌,张双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39号原告:赵卫昌,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龙,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刚,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卫昌与被告张双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张双刚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卫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赵卫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