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祁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兆林与陈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兆林,陈华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祁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邓兆林,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辉,祁阳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山,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兆林诉被告陈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兆林以双方就本次事故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了协议内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兆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