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郭正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郭正国,陶金凤,郭忠良,郭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28号。法定代表人:贾洪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忠刚,资产保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召琦,职工。被执行人:郭正国,男性,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陶金凤,女性,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郭忠良,男性,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郭中庆,男性,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正国、陶金凤、郭忠良、郭中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684.52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