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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月建与陈进明、杨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建,陈进明,杨碧莲,杨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636号原告:王月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进明,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杨碧莲,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杨志平,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月建与被告陈进明、杨碧莲、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月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建以与被告陈进明、杨碧莲、杨志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月建负担。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陈进水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