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漆觉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觉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76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觉红,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宜丰县。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漆觉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漆觉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漆觉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漆觉红到福州市台江区联信大厦15楼融信地产办公室,趁被害人黄某在另一小房间休息之际,盗走被害人黄某放在办公桌面上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2016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漆觉红再次到福州市台江区联信大厦6楼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趁被害人钱某趴在办公桌上休息不注意之际,盗走被害人钱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738元),之后以人民币850元卖给路边的”二哥”。2016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漆觉红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闽运公交公司三楼,趁被害人陈某、余某不在,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办公室左手边一个柜子第二个抽屉内的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被害人余某放在办公室左手边一个柜子第一个抽屉内的挎包内的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70元。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觉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漆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漆觉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508元,其中200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3738元返还给被害人钱某、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570元返还给被害人余某;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漆觉红名下浦发银行卡(卡号:62×××36)内的人民币8008元、沃尔玛礼品卡(卡号:60×××00)内的人民币100元、其自用的三星S7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变卖、处理,款项按比例返还上述各被害人。漆觉红上诉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并希望通过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漆觉红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漆觉红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漆觉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漆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漆觉红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漆觉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漆觉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出的处刑意见并无不妥,因此漆觉红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樑审 判 员 傅立新审 判 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颖书 记 员 郑超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