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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536号原告李某,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王某,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曾宪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