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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810号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南洋村东景路。法定代表人:程启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琦,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