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810号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南洋村东景路。法定代表人:程启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琦,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