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7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缪安琳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安琳,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764号原告:缪安琳,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仲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法定代表人:高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701-706室。法定代表人:陆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99号2幢300室。法定代表人:钟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缪安琳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起诉材料,并于当日向缪安琳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650元。缪安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但缪安琳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缪安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