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立生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立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174号罪犯赵立生,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立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贪污款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鲁西监狱指派王龙扉,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振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赵立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西监狱对罪犯赵立生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立生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立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立生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