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少波与常州市圣东车辆附件有限公司、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波,常州市圣东车辆附件有限公司,刘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3911号原告:徐少波,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常州市圣东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工业园卫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39298933。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俊,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徐少波诉被告常州市圣东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东公司)、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奚无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东公司、刘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少波诉称:我系被告圣东公司的员工,自2016年5月1日离职,被告圣东公司共拖欠我工资款1800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刘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我向被告圣东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刘俊向我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被告圣东公司的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0元欠款,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俊系被告圣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徐少波在被告圣东公司处工作,由被告圣东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其余工资在年底再予结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圣东公司亦未缴纳社保。2016年12月4日,被告刘俊向原告徐少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徐少波工资18000元。后原告徐少波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委托常州市新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徐少波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由两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少波工资18000元,原告徐少波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但两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本院遂受理本案。庭审中,原告徐少波表示不再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事实,由欠条、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少波向被告圣东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圣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刘俊向原告徐少波出具欠条后,被告圣东公司应按欠���约定向原告徐少波支付劳务费18000元。被告刘俊在调解协议中作出的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系债务加入,故被告刘俊应与被告圣东公司共同清偿上述债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未作书面约定,故本院酌定由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圣东车辆附件有限公司、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少波劳务费1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娜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