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232赵锦为与周贞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为,周贞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232号原告:赵锦为,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斌,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贞发,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赵锦为与被告周贞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锦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锦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锦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