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政启、江西省广昌万鑫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政启,江西省广昌万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政启,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昌万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西港村。法人代表罗国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广劳仲案字〔2017〕第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元至广昌县人民法院(帐号:19×××01,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章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