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薛宫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薛宫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93号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陈汉强,经理。被申请人薛宫森,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薛宫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宫森所有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宫森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85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