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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惠婷与王军健、冼妙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婷,王军健,冼妙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534号原告梁惠婷,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欣,是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健,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冼妙云,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惠婷与被告王军健、冼妙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惠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4.62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梁惠婷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美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