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岁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岁社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52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岁社,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岁社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陕011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范岁社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岁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范岁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范岁社犯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岁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岁社撤回上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常 鹏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