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开德与陈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德,陈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民初651号原告:陈开德,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陈开德与被告陈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开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开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款项付清日止)给原告陈开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圣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圣与陈开德是堂兄弟关系。2015年5月29日,陈圣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开德借款现金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圣借款后写有《借据》一份给陈开德收执。后陈开德多次向陈圣催收上述借款,但陈圣借故推诿,拖欠至今未还。另,陈圣逾期未还款应支付陈开德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款项付清时止。为维护陈开德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诉请。被告陈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圣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陈开德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交陈开德收执。上述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陈开德催收上述借款未果,遂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开德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圣向原告陈开德借款20000元,有陈圣签写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虽然陈开德未能举证证实讼争的借款约定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陈开德请求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借款利息,并无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因此,陈开德请求陈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陈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开德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人民陪审员 施荣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