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敏敏与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敏,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郭敏敏,男,1993年6月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周敏敏与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2350元,未受偿。经过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在腾冲市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郭敏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