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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财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因安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财保249号淮南市房管局:关于申请人安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市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某某某某的某某某某小区X栋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栋XXX号、XXX号;X栋XXX号、XXXX号、XXX号、XXX号;XX栋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号、XXXX号;XX栋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栋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栋XXX号、XXX号、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查封期限为3年。附:(2017)皖0403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财保249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安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胡某伟名下: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XX(不动产权证号:1203XXXX,建筑面积:1236.58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XXX(不动产权证号:1201XXXX,建筑面积:1194.79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3、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XXX(不动产权证号:1201XXXX,建筑面积:1236.58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4、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XX(不动产权证号:1201XXXX,建筑面积:1236.58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5、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X#楼西侧(不动产权证号:1040XXXXX,建筑面积:237.23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6、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X#楼西侧(不动产权证号:1040XXXXX,建筑面积:345.87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7、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X#楼西侧(不动产权证号:1040XXXXX,建筑面积:205.73平方米)房屋(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017年8月2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