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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与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09号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超,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科技创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与被告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 青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