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行东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东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21号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礼元镇。法定代表人:吕锐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安,男,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被告:行东卫,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行东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