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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宝龙与被执行人张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龙,张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白宝龙,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张延强,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宝龙与被执行人张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张延强于送达当日履行了本案所确定的款项本息共计44500元,申请执行人白宝龙于当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