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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保兰与许久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兰,许久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67号原告:黄保兰,女,1927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久云,女,1956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黄保兰与被告许久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保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保兰负担。审 判 长  詹同英审 判 员  张怀武人民陪审员  许庆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