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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6825-4。负责人:朱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根,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根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