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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家铁与王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铁,王秋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561号原告:孙家铁,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王秋荣,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铁与被告王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铁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