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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391程吉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391号原告程吉中,男,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号。负责人张军雄。原告程吉中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程吉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吉中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吉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吉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