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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赵某、车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冯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车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673元,但被执行人赵某、车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霄&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