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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长春市爱诺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爱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孟宪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马长山,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长春市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波,法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管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称:对被执行人爱诺管业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6]第3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4日接到杨国荣等38人举报被执行人拖欠工资问题。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于2016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令字[2016]第10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6年12月2日作出长人社监听告知字[2016]10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12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罚字[2016]3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人人工费85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对被执行人作出长人社监催字[2017]30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执行人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下达的长人社监罚字[2016]3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6]3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