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韦乜连、韦英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乜连,韦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韦乜连。被执行人韦英祥。申请执行人韦乜连与被执行人韦英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英祥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乜连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英祥赔偿申请执行人韦乜连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791.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85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韦乜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乜连的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韦乜连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牙政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