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茂彬与九台区实验小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茂彬,九台区实验小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243号原告:付茂彬,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九台区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二道街客运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沙博阳,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福佳,付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教师。付茂彬与九台区实验小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付茂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茂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付茂彬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