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黎功云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功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81号罪犯黎功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渝0111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功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2月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黎功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功云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黎功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功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