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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隆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隆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苏州隆兴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729号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苏州隆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苏州隆兴钢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席劲松。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隆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隆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济南乾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