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军、句容市后白镇久贵苗木草坪种植场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军,句容市后白镇久贵苗木草坪种植场,朱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世同,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后白镇久贵苗木草坪种植场,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茅西西冯村赵家塘**号。经营者陈久贵,男,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审被告:朱玉琴,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李军因与被申请人句容市后白镇久贵苗木草坪种植场、原审被告朱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11民申1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军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军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